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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垂直理论/安全与自由的平衡:香港国家安全

2025-06-18 09:28

图:香港应该总结在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以解决新问题和新挑战方面的五年经验,同时进一步发展社会同意并增强了国家安全概念。自《香港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的五年中,它积累了实践经验,并在国家安全和人权保护方面具有合理的平衡,并且还提供了有用的经验,并在普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中,不同的国家肯定具有自己的文化和价值判断,但是只要它们促进了目标,理性和开放的学术地位,他们就不能否认洪加斯在稳定香港政治文化的国家安全法所起的积极作用,在过去的五年中,权利和自由就恢复了。当然,有仍然可以进一步改善香港国家安全法实施机制的空间。本文讨论了在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中平衡安全和自由的技能和案例,并讨论了有关如何更好地平衡未来安全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中不同冲突的一些观点。 1。在香港国家安全法中的安全与自由之间的规范平衡。在立法过程中,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是基于宪法和基本法中人权保护的原则,重点是协调国家安全和符合条件的保护的两个价值观,这确保香港是中国共和国的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并强调了法律轨道的法律权利,并将人类权利的保障统治和整合,并将其整合到原则上。国家安全是主要目标由现代主权国家追求。当保证国家安全时,公民可以享受最基本的人权。香港国家安全法的第2条规定,基本法律的第1条和第12条构成了基本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条款”,要求使用权利和自由不会违反这两个规定,并阐明处理国家安全与人权保护之间关系的前提。 KA表明,《国家安全法》的实施不仅改变了基本法定义的人权保护标准,而且为基本法设定的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安全与独立之间的平衡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的。尽管由于国家安全因素而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但严格按照法律管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限制国际盟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符合世界各国的法律习俗。正如香港主要法律第30条所述的那样,由于公共安全和采取刑事犯罪的需要,沟通自由和沟通秘密可能受到限制。这项条款也已应用于香港法院的许多判决。因此,维持国家安全并保护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反对的。只要需要限制并遵守比例原则,就可以将它们集成到基本法的框架中。香港国家安全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规范人权制度,反映了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条明确指出:“香港特殊行政区应在保护国家安全时尊重和保护人权。”权利SAR居民根据基本法所享有的Edoms受到了保护,并受到了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香港国家安全法第5条要求避免,制止和惩罚基于法律管理原则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它还确定犯罪和刑罚是合法的,假定无罪,并享受法律捍卫的权利。法律规则原则,例如审判权和“禁止​​犯罪和两项惩罚”。为了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5.28裁决和香港国家安全法的第7条,香港特殊行政区的立法委员会起草了“国家安全法规”(从那里称为“法规”),该法案将于3月23日发表。该条例运营了拜埃尔(Byour)的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的人权保护原则过程。首先,在第1部分中,关于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为自己发展基础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弥补香港特殊行政区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漏洞时,它积极回应香港社会对保护人权保护的所有部门的合理关注,并保护依法和国际权利和权利的权利和权利权利的权利和权利的权利和权利的权利和权利的权利以及权利的权利,保护人权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约。法规清楚地定义了国家安全的概念,国家安全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该法规清楚地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该法定义了国家安全是“国家权力,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的福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的其他国家利益相对居住在一个没有风险的州,没有内部和外部威胁,以及安全状况的能力。”一方面,很明显,国家安全只有国家标准和民族特征。另一方面,它显示了法律习俗清晰的原则。法律的生活在于执法,普通法的生活取决于培训。自从香港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的五年内,法律文本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改变了根据特定权利保护技能的法律文本保护人权保护原则,“国家安全法规”是根据《基本法》和《国家安全法》,《改善相关安全法》和《累积安全法》的“国家安全法规”的形成在个别情况下搜索国家安全人权保护。 2。在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司法应用中,安全与人权之间的平衡。自从截至2025年3月1日的该法律执行该法律以来,在所有相关法律中,有320人被捕,186人和5家公司受到迫害,161人和1家公司被定罪,包括案件受到惩罚或等待判决。包括尊贵的人,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有91人和4家公司因犯罪而受到迫害,并被定罪了76家。它主要怀疑是将国家权力,与外国部队作斗争并从事恐怖活动的国家分开。普通法的本质在于经验和前面的本质。通过SAR法院在过去五年中处理的国家安全案件,我们可以观察实施国家安全法的总体影响,尤其是法院如何寻求合理的方式基于国家安全法的个别案件中的独立性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当制定香港国家安全法时,如果司法独立性被打破,社会的所有部门通常都会关注。有人预测:“在过去五年中,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实施表明,司法独立性失败的日子是司法独立性失败的日子。国家安全案件已累积代表性案件,为听证国家安全案件创建了新的模型,并丰富了法律的共同传统。在与动机有关的案件中设计。在“丹·德齐案”中,用于动机的词语不是很含糊,但法院可以解释和解释时间条件”,相关法规的犯罪是宪法的,符合《基本法法》和《权利法案的规定和精神》,并根据法律制定。“ SAR的最终上诉法院为“ 8.18流组装案例”中的国家安全案件的合理应用指南,并与其他普通法不同。 2019年8月18日,包括吉米·莱(Jimmy Lai)和艾伊(Ai Yi)在内的七名被告进行了维修并参加了维多利亚公园集会,随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三月。审判后,他们被判犯有“组织和参加未经授权的会议”的罪名。然后,在事实上,上诉法院撤销了七人“维修未经授权的会议”,但维持了“参加未经授权的会议”的罪行。被告向法院提出了SAR最终上诉法院的呼吁,声称公共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t防止限制会议的自由。同时,他认为,应采用英国最高法院在“齐格勒案”和“堕胎案件”的判决中使用的“实施相称性”原则,以判断是否迫害和说服不防止会议的自由。考虑到“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下的普通香港法律制度与英国司法系统之间的差异,香港最终上诉法院没有采用英国最高法院在“ Zigler案”和“堕胎服务案件”判决中使用的“比例谋杀”原则。在英国法律制度下,法院无权直接宣布相关步骤或法律不正确。宣布与人权不兼容的法律仍然可以导致起诉和定罪决定,因此有必要分别评估它们是否符合相称的原则。核心AST,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签发补救措施,删除或宣布当地法律的命令,根据违反基本法的当地法律,在个人案件中是不正确的。在这方面,如果确定香港特殊地区的地方法律遵守相称的原则,则对定罪的决定将不可避免地通过比例比例测试,并且不能基于比例的原则来自由评估。在“ Leung Kwok-Hung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最终上诉法院采用了比例原则来排除公共安全条例符合香港的主要法律。因此,不建议测试以逮捕,起诉和说服力的个人相称的应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最终上诉拒绝了被告的上诉。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第3款的第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裁定了“卢希尤案”,以开发香港国家安全法解释方法,该法指导后来传播国家安全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被指控煽动分离主义国家,纳萨萨克达尔要求犯罪。原始法院后来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第21条提到了5年半的起点,但没有因罪的要求而被判处第三次判决。减少刑期时,他被判处5年监禁。此后,被告根据这一点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声称应根据当地法律获得完全判决的三分之一刑期。在此案的判断中,香港特权行政区最终上诉法院审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吉米·莱案”中建立的解释原则,该原则教授了香港国家安全法的特定规定的含义和有效性。在法律进程中,确定了由国民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并在立法过程中做出了解释,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立法的最初意图是将其纳入香港特殊地区的法律体系,并寻求建立联系,兼容,兼容,兼容,兼容和完成当地SAR法律。除非当地的SAR法律已由香港国家安全法取代,否则可以继续应用它们。在香港特殊行政区最终上诉法院,《香港国家安全法》第33条旨在鼓励罪犯和可以犯罪的人投降犯罪,帮助当局防止法案威胁国家安全并通过减少刑事惩罚的原因来促进执法的ivities。很难实现立法追求本文的目的,并且无法成为本文规定的刑事处罚的归属感。香港特别行政区最终上诉法院最终拒绝了上诉,并维持了下级法院最初提到的判决。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因此对安全与自由之间关系的一些疑问可以是理性的。除了信仰和参考问题外,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还合理地在诸如保释申请之类的程序问题上合理地称呼国家安全和人权保护的两个重要价值。如何应用保释规则是《香港国家安全法》实施的主要误解之一。 《刑事诉讼条例》第9款遵循研究所基于保释的原则。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2段第42段建立了严格的保释限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建立了处理保释申请的原则。在“ Tang Yingjie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持有《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2条,第2节没有取消保释权或遵守保释假设的原则,但是由未申请保释的特别活动建立的。如果法院坚持认为,被告将继续违反因香港国家安全法所设定的国家安全而死的罪行,则将不批准被告保释金的申请。考虑到人权保护的原则以及在香港纳塔尔安塔尼奥安全法第4条和第5条中建立的无罪的假设,法院应尽可能多地采取说出被告维修的风险,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在保释期间将很幸运地在香港国家安全中设定,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保释。在这方面,《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2条第2节并不是《刑事计划下降》第9G(1)条规定的条件的重大变化。相比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最终上诉法院还断言,保释规则的适用应与保护人权和“江莱”法律的原则协调,但认为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2节,第42节,第42节是特别的。如果法院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在考虑所有相关材料后不会继续采取威胁国家安全的行动,则必须否认他的保释申请。尽管法院认为提供了足够的因素,有必要继续考虑与批准或拒绝保释有关的所有事物。通过回顾性浏览香港国家安全法的最初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最终上诉法院认为,除了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2条第2节中的例外,先前的保险制度的一般原则还将继续应用于国民安全案件。从那时起,“吴Qiaoyi案”的判决清楚地表明,在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2条中建立的Panusthe保释金适用于其他威胁到香港国家安全法之外国家安全的罪行。在审查了香港国家安全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最终上诉法院认为,香港国家安全法旨在申请和批准t香港特殊行政区的每项地方法律,因此更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对于不受“本法”限制的香港国家安全法第2款等条款,必须理解,它适用于所有威胁国家安全的罪行。因此,尽管该案中涉及的罪行并未在香港国家安全法中设定,但保释规则在第42条中制定了,应采用《香港国家安全法》第2款。总体而言,香港特殊行政区法院在过去五年中积累了一系列常见案件,例如令人信​​服,保释,保释申请,测试程序和执法权的管理,为改善香港国家安全法的洪港国家安全法律机制提供了经验丰富的材料。 3。实施新的法律理论,以建立平衡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安全与自由。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所有国家面临的普遍挑战。关于主要的建议和学术范式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对安全的安全倾向,形成了四个理论上的范围。首先,安全被理解为拥有任何政治国家或社区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是宪法和法律之前的(安全是宪法的一般国家目标)。这种观点延续了霍布斯,黑格尔和施密特的传统。因此,国家存在于宪法之前,并确保安全是国家的目的。因此,安全实际上产生了独立性和法律管理的逻辑基础,因此自由与安全之间没有冲突。其次,安全被理解为主观权利,它人们认为,即使宪法尚未明确制定,也可以从中获得“请求安全的基本权利”。一些学者还认为,随着阶段的影响,可以完全保证个人的安全性,卫生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安全不是一项基本权利,而是一项国家任务。第三,安全被理解为法律义务的状态。如果国家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则必须首先确保安全(国家权利保护的主要义务)。第四,安全被理解为宪法所承认的共同利益,或者是宪法设定的国家目标。其中,第三和第四观点代表了国际学术界的关键见解,但仍然面临各种争议。自由与安全之间的权衡金额应通过个别范围实现,有时是基于民族的风险安全,希望优先维持安全价值。因此,关于人权和国家安全反对人权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在宪法的建设框架下,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民事自由是所有国家正在思考和探索法律圈的话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可以将宪法对国家安全讨论进行监控,以回到与刑法领域的背叛和颠覆性犯罪有关的许多领域,涉及保护许多基本权利,例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和财产权。在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下,包括法律界在内的整个知识界,艾伊对不是传统的安全领域的挑战,并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离,国家机构以及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了一些探索,这些方式与许多风险和挑战相当快,很快,BU仍然有许多安全和自由的范式和基准。香港国家安全法的成功实施提供了有关共同法律和地区的例子或参考,以应对国家安全案件和个人独立案件的法律基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在普通法律国家中也有一些司法机构指的是与香港法院有关的案件。就法律理论而言,在处理国家安全案件时,香港法院澄清说,存在国家塞古利德以实现个人自由。在“ Ma Jun Coperriting”中,已将涉及分离主义的口号涉及街头或20次访谈的口号已被推广给公众。在测试了该地区法院后,发现建立了“激励其他人分开国家”的罪行。上诉后,受到判处五年徒刑。在审判期间,辩方强调:“一系列行动是空的口号,一个d法官认为,被告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限制,但被告忽略或视而不见。审判和许多决定清楚地说,“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正在保护国家安全法,例如,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翻译了第12.30条的第14条和第47条,它立即反映了法律的原始判决。案件,法院阐明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不接受司法分析的原则”。在解释和方法方面,众所周知,大陆法律解释的技术也可以在“一个国家,两个系统”下寻求整合并开发法律解释系统。法治是国家安全和个人自由协调的基础。在处理个别案件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遵守法治原则,符合司法独立性,在法律管理框架内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并增强了法律管理稳定性的预期稳定性。当然,国家安全与个人独立之间的协调包括许多领域,例如政治自由,个人自由,经济自由和学术自由。很难说那里是一个标准和公式。民族统计和个人独立性的协调与宪法的特定结构有关,例如行政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权威,司法机构的审查和行政机构的尊重,所有这些都应在特定的宪法结构下进行。在这方面,香港法院的解释方法和开发的法律原则具有对其他共同国家和地区的参考价值。 4.在过去五年中,在恢复法律法则和社会稳定规则领域实施五年的实施方面,香港国家安全法在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期间,提高安全与独立之间的平衡是明显的。近年来,香港经济独立一直是差异化分析机构评论中的世界负责人。直到2024年12月31日,香港是第一个在经济独立方面对世界进行排名的人。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从2024年3月4日至同年9月3日上升;世界上竞争的排名从今年的-73增加到2023年至3日。在加拿大智囊团弗雷泽研究所发布的“ 2024年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中,香港是165经济体中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恢复了世界的数量。在五个主要评估项目中,香港首先将“国际贸易自由”和“监管自由”排名,其排名为“稳定货币”也增加了世界上的第三个。以上事实完全表明,在实施国家安全法和法律秩序的排练之后,投资者的信心更加合并,所谓的“草案”现象没有发生。和保证了“一个国家,两个系统”,香港的独特地位和利益,包括法治和司法独立,自由进入和释放资金,自由贸易和投资系统,简单而低税的系统,良好的商业环境以及善良和诚实的政府。香港通过贸易自由,投资和金融自由获得了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并通过增加监管透明度和竞争性税收制度来加强。当然,我们应该看到,《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实施也正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根据对结果的全面验证,我们应该仔细总结经验并考虑现有问题。如有必要,以进一步发展安全和自由的社会,并增强国家安全的概念;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理解和解释香港的某些犯罪方面仍然有歧义孔国家安全法,有必要在个别案件中建立共识,也有必要对法律界限做出必要的解释。尽管当前的国家安全教育体系已经实现,但它仍然需要提高其有效性。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误解和偏见。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沟通,让国际朋友知道如何保护副安全法自由和人权,并消除误解和污名化。作为“一个国家,这两个系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和平,参与,开放性和共享”内容的概念的价值在“一个国家,两个系统”中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因此,在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时,我们必须遵守香港和香港国家主要法律的最初目的和目的l安全法。香港基本法的最初目的是保护该国领土的统一和正直,并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该国必须履行其宪法义务,以维持特殊行政区域的长期繁荣和稳定。这项义务的执行需要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是基于国家的完整性,并在实施国家发展目标方面工作。在保护香港特殊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和法治秩序的同时,香港特殊行政区必须完全保护人权,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并遵守国家安全的原则和边界。国家安全是一个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国家的基本能力或力量。和DeveloP,并获得人权作为其主要价值。国家安全和人权是相互关联的,彼此依赖,不会矛盾。一方面,国家安全护理是人权的基础;没有ESTA疗程的安全性,该国的安全就会直接面临风险,人权保护自然会失去其基础。另一方面,保护国家安全的真正目标之一是维持人们的主导地位,保护人类的尊严和保护人权。在执行《香港国家安全法》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管理的服务原则,并合理地平衡国家安全和自由的价值观。根据法治的原则,安全,人权与自由之间关系的图片不是固定或归一化的,而是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在国家安全与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中,应该澄清国家安全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个人独立。尽管个人自由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的保证可以充分实现,但这不能导致问题的暴力。在特定情况下应考虑国家安全和个人独立性。通知避免人权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安全,并依靠避免防止安全环境。 “在不安全的事件之前,基本上发生了不吸收。”我们应该提高防止和防止安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各种风险并立即消除安全与人权之间的冲突的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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